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坚持生态流量泄放维护湖北河湖健康(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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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二、河湖生态流量管控面临的难点 1.生态流量监管法治不健全 无论是《水法》,还是《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》,均未对生态流量
二、河湖生态流量管控面临的难点
1.生态流量监管法治不健全
无论是《水法》,还是《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》,均未对生态流量的准确定义、监管主体、实施主体、部门责任等进行明确,缺乏相关法规及监管考核办法等制度建设。 水利部2020 年4 月印发的《关于做好河湖生态流量确定和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》, 虽然一定程度弥补了生态流量工作的制度空白,但生态流量涉及各级政府及电力、航运、生态环境、农业、住建等部门,作为水利系统内部指导性文件,权威性和覆盖面明显不足。
2.对生命共同体的生态要素认知和研究不足
尽管水利部门已由传统治水转向生态治水,但依然仅局限于水。 未对其他生态要素及与水的内在联系和内生关系开展深入研究,导致水利系统自上而下依然停留在传统水利工程的规划、设计、建设和运行管理层面。 缺乏生态领域的专业人才和知识,缺乏生态领域的涉水工程规程规范技术支撑, 缺乏生态领域的专项投入,与其他部门在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方面的融合和衔接不足,导致未从源头解决水利工程生态环境的问题。
3.生态流量确定的标准不统一
流域内干流与支流、 上游与下游,部门内上级与下级、部门间水利与生态环境确定的标准均存在不一致的地方。 如2020 年7 月24 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《湖北省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》第四十七条规定,对全流域流量进行实时监控和动态调度, 保证生态流量不低于本河段多年平均径流流量的20%。 该标准与水利部门对汉江流域生态流量按多年平均径流流量的10%存在较大差异。同时,生态流量监控能力严重不足, 监测站点少、监测手段落后,无法及时对涉水工程进行实时监控与动态调度。
三、对生态流量保障工作的几点建议与思考
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长江、黄河时的重要讲话精神,坚决贯彻依法生态治水理念,对山水林田湖草进行系统治理, 树立节水优先、流域统领思维, 强化涉水工程运行监管, 保障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,维护河湖健康。
1.加强顶层设计,建立健全法规制度
制定出台河湖生态流量管理条例,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,明确不同季节如汛期、 灌溉期及其他时期, 河湖生态流量的保障原则和控制标准等,对生态用水与生活、生产用水冲突明显的河湖, 应进一步明确优先原则和次序, 并由各级政府督促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别落实。 将河湖主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达标、 涉水工程生态调度等情况纳入各级政府考评体系,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主责意识。
2.加大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
引进生态环境领域人才,提升水利部门对生态要素、人与水和生态环境相互关系的整体认知。 加大水利部门与生态环境、自然资源、农业农村等其他部门的沟通和衔接,加强培训交流与协作,修订出台水利工程的规划、设计、建管等规程规范,增加生态平衡、鱼道设计、水生环境、水源涵养、生态监控等要素内容,加大水生态专项投入。 坚持节水优先、生态优先,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高、超过水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的河湖或区域,严格用水总量控制,严格限制或禁止粗放式用水,积极推行区域产业布局优化或农业种植结构调整。 加强水利工程生态环境、防洪排涝、灌溉供水等多目标水资源调度和配置研究,加强污染源治理与限排入河,加大水环境治理与保护,切实提升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能力。
3.树立流域思维,规范生态流量标准
以流域为统领,上下游、上下级一盘棋,建立流域与区域相协调的确定标准,建立流域与区域相结合的管理体制,建立流域与区域相同步的联调机制,全流域实行“一个流域、一个标准”。 科学制定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和水资源调度方案。 加快研究制定流域生态补偿机制, 根据上下游、干支流生态流量保障完成情况,酌情奖优罚劣,促进全流域生态流量共同泄放达标。 鼓励引导企业或水管单位大力推进生态泄放工程和设施建设及改造, 加强生态流量监控能力建设,加快监测站网建设布局,完善现代科技监测手段,健全生态流量泄放保障、预警及考核机制。 评估优化已建水利工程及设施布局,对已丧失防洪排涝灌溉功能、 年久失修废弃、纯景观类及未经审批的闸坝等水利工程设施,实行退出运行机制。 持续推进河湖水系连通及水生态修复,努力改善河湖水生态环境。
文章来源:《湖北科技学院学报》 网址: http://www.hbkjxyxb.cn/qikandaodu/2021/0513/584.html